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 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2日电 (张黎明 刘智坤)将银行账户借给配偶使用,经由该银行账户所收取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小赵与小张原是夫妻,二人于2022年6月离婚。2021年11月,小张向小王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后,小王依约于2021年12月2日向小张的丈夫小赵名下账户转账30万元。款项出借后,小张未依照借条约定按期向小王还款,小王因此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借款发生在小张与小赵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因此小张及小赵应当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小张、小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小赵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本案中小王所有出借的款项均发生在小张与小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实际由小赵的账户收取,并经由小赵的账户向小王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对于小王而言依约将借款打入小赵名下银行账户理解为小张及小赵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属合理;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小张及小赵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小王诉请要求小张、小赵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银行账户作为个人财产,具备“人身依附性”,随意出借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将有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同时以配偶方名下账户收取借款的情形十分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了包括“共签共债”下共同签字行为之外,还包括事后追认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转账的凭证不仅可以证明债权人已向出具债权凭证的债务人交付借款,同时还构成债务人的配偶有与债务人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在该种情形中夫妻一方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配偶使用,应当视为对配偶一方的完全授权,在双方具有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该授权行为应当认定账户中款项的共有性质及二人均具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债务人配偶若无法举证证明其名下账户实际由债务人支配使用并证明借款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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